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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二手車買賣中應注意的法律問题 [打印本頁]

作者: admin    時間: 2022-12-27 18:05
標題: 二手車買賣中應注意的法律問题
随着我國社會經濟的日益發展,汽車渐渐由奢侈品向家庭生活的必需品、泛泛消费品變革,二手汽車由于具有较高的合用性、相较于新車较為低廉的價格而日益受到務實人群的追捧。伴随二手車市場的蓬勃發展,與之相接洽瓜葛的法律纠缠也日渐增多,在二手車交易中,買方因信息不對等、汽車知识的缺失而陷于弱势一方。在本文中,笔者结合在审判事變實践中碰着的真實案例,從買方角度谈谈二手車買賣中常被忽視却极為重要的法律問题。

首先,在二手車買賣合同争议案件中,最大的風险莫過于未签订书面的買賣合同,當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當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頭形式或其他形式”,口頭或数据電文等形式的合同同样受到法律保護,但在發生争议時,没有书面合同可能导致举證困难,出格是在證明買賣雙方根底情况、二手車質量情况、價格、违约责任承担法子等细節問题上表示的特别明顯。笔者建议二手車買賣合同雙方可以参考國家工商行政打點总局(原國家工商总局)于2009年8月颁布的《二手車買賣合同》或各地工商打點部門颁布的各類《二手車買賣规范合同》。若未签订合同,则该當保留雙方對话录音或微信等聊天記录作為證据,其中二手車商關于車辆質量、行驶里程、過户次数、價格等要素的描述及交易相對付方等信息特别重要。

其次,在二手車交易的過程中白內障,  ,二手車的質量標准情况也是激發雙方争议的重要原因。笔者接触過的一個真實案例中,由于雙方當事人仅在合同中简单注明“無事變,無水淹火烧情况”,但買方在車辆保養時發現,車辆曾發生碰撞事變,导致水箱、大灯、車身覆盖件的更换,此外,車辆行驶里程表亦被報答调处過,因此起诉至法院,哀求判决解除合同的同時由被告给以原告購買二手車所付購車價款的三倍抵偿。當然最终案件以雙方调解结案,但笔者認為這是一起典型的因為合同對標的物質量標准约定不明导致的二手車買賣合同纠缠,激發纠缠的首要原因是買賣雙方對“事變”的理解不同。在二手車商看来,“事變”首要指的是造成車辆發動機、變速箱损坏或車架變形的重大事變情况,但對于買方理解的“事變”则應包括造成車辆任意部件损坏的事變。因此,笔者建议買賣雙方在制订合同時不单對事變情况举辦大白,同時将車辆的已知维修历史及真實里程数全部記录在合同中,并提示買方注意,哀求二手車商對所售車辆举辦質量承诺。此外该當注意,由于二減肥茶,手車商品具有“一車一况”的特點,且其價格對車辆状况极為敏感,故買方除注意車辆事變情况外,對于影响車辆操纵成果的重要選装部件,如空氣悬架、智能辅助系统、高端音响等的情况亦應予以注意,并将實际情况如實記录在買賣合同中,以防日後顯現争议。

再次,對于已顯現争议并可能進入诉讼步调的當事人,该當注意證据采集,并谨慎提起三倍惩罚性抵偿。《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费者权益保護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購買、操纵商品或接收处事受到人身、財產陵犯的,享有依法获得抵偿的权利。”第五十五条“經营者供應瘦身產品推薦,商品或处事有敲诈行為的,该當按照消费者的哀求增加抵偿其受到的损失,屏東告貸,增加抵偿的金额為消费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接收处事的费用的三倍;增加抵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是消费者提起三倍抵偿的法律按照。對于“敲诈”的理解,根底可以概括為举動听故意制造假象、隐瞒事實真相使表意人陷于错误認识,并基于此而作出不同真意的意思表示。可见举動听的“故意”是敲诈認定的必要要素。但是由于我國二手車市場规范程度不高,出格是二手車商准入門槛不高,很多二手車商只是自然人個人經营且其不具备相應的經历、技術,無法全面、准确的识别二手車曾發生過的事變及历史维修状况。作為消费者的買方購買車辆後發現賣方未声明的维修情况,進而提起包括三倍抵偿的民事诉讼,這种情况下,二手車商當然應對其未能完成尽职盘問造访并為消费者供應符合合同约定的二手車承担违约责任,但却难以認定其行為是基于故意而構成敲诈。由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師费等费用均是依照诉讼標的确定的,而提出哀求二手車商举辦娛樂城,三倍抵偿的诉讼请求會使诉讼標的大幅增加,相應的增加相關费用,若最终三倍抵偿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法院支持,可能造成買方损失的扩大,因此笔者建议在起诉前了解相關法律法规,尽量采集證据并谨慎制订诉讼计策。

最後,消费者在購買車辆時應大白交易相對付方,進而在發生支票借款,争议時准确判断责任方。在二手車交易市場,存在较為典型的两种交易法子,其一是“轉售”,即二手車商從上家(可能是原車主或其leo娛樂城客服,他二手車商)处收購後再将車辆倒賣给消费者,赚取差價;其二是“寄售”(亦可称為“代賣”、“代售”等),即原車主将車辆寄存在二手車商处或仅供應車辆根底信息,由二手車商寻找買家,促成原車主與買方直接交易,二手車商仅收取少量寄售费用。這两种二手車交易法子在法律關系認定上可谓存在天差地别。在轉售法子中,買方该當與二手車商签订買賣合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权于買受人,買受人支出價款的合同。”由二手車商直接承担買賣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務;在寄售法子中,買方该當與原車主签订買賣合同,或與二手車商台北室內設計,签订三方协议,二手車商的角色仅為中介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奉求人報告订立合同的機會或供應订立合同的媒介处事,奉求人支出報酬的合同。”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该當就有關订立合同的事項向奉求人如實報告。中介人故意隐瞒與订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供應虚假情况,陵犯奉求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出報酬并该當承担抵偿责任。”可以看出,二手車商作為中介人,只要做到如實報告車辆已知情况,即可認為尽到其合同义務,若無出格约定,二手車商并不對車辆举辦質量保證,在發生因二手車質量產生的纠缠時,買方一治療表皮郛腫藥膏,般情况下應将原車主作為被告提起诉讼。(廊坊安次區法院:法官 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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