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網络交易平台,诱骗二手車賣家過户車辆,應如何定性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認為,被害人運彩好朋友,王井路、李攀的報告及陪郭松飛買車的黄膝蓋貼布,芳的證言等證据均證明郭松飛在两次買賣進程中没有付出购車款,而是假借買車的名义欺骗别人財物。郭松飛為施行欺骗與李攀签定了一份二手車買賣合同,固然该份合同商定的价款仅為750元,但两邊此外口頭商定現實買賣代价為52万元,形成為了交易合意。郭松飛與王井路之間固然無书面协定金大發娛樂城,,但两邊亦就二手車交易的標的、价款、實行刻日、地址和方法等意思暗示一致,达成為了內容明白的口頭合同。郭松飛在签定、實行交易合同的進程中欺骗對方當事人的財物,加害了赶集網上的二手物品買賣秩序,其举動组成合同欺骗罪。在第二次犯法中,郭松飛固然拐骗李攀變動了車辆挂号,後因郭松飛没有付出购車款,该車并未被李攀現實交付,在報警後又被公安構造拘留收禁,郭始终未能現實節制和安排上當車辆,李攀亦未現實蒙受財富丧失,合同欺骗的犯法成果没有產生,其举動属于犯法未遂。
据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項之劃定,裁决以下:
1.保持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2012)松刑初字第1456号刑事裁决第二項,即拘留收禁在案的两辆涉案車辆,别離發回被害人王井路和李攀;
2.撤消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2012)松刑初字第1456号刑事裁决第一項,即被告人郭松飛犯欺骗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褫夺政治权力二年,并惩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3.改判上诉人郭松飛犯合同欺關節消炎止痛膏,骗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惩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一)經由過程赶集網欺骗賣家的二手車的举動组成合同欺骗罪
本案中,被告人郭松飛經由過程赶集網拐骗二手車賣家打點過户手续及出具車款收据,再持上述質料向公安構造谎称已付款,借機不法占据上當車辆。此間,郭松飛與王井路没有签定书面协定;虽與李攀签定了二手車買賣合同,但合同記录的价款是750元而非真正的52万元,全案的书面合同質料不全。為此,在审理進程中,對本案郭松飛的举動定性存在两種定见:一種定见認為,郭松飛以谎称付款方法拐骗别人将車辆過户,欺骗别人財物的举動,组成欺骗罪;第二種定见認為本案當事人之間存在合同瓜葛,郭松飛操纵合同施行欺骗的举動组成合同欺骗罪。
固然本案的书面合同質料不全,但综合從合同瓜葛、買賣情况和法益陵犯等方面阐發,理當認定郭松飛的举動组成合同欺骗罪。
一是郭松飛與王井路、李攀之間存在合同瓜葛。郭松飛與李攀签定二手車買賣合同,固然价款仅為750元,但两邊當事人另就買賣代价現實商定為52万元。連系书面协定及相關隘頭商定果断,郭松飛與李攀之間存在合同瓜葛。郭松飛與王井路之間虽無书面协定,但两邊亦就二手車交易的標的、价款、實行刻日、地址和方法等意思暗示一致,达成為了內容明白的口頭合同。郭松飛操纵交易合同拐骗王井路及李攀率先實行變動車辆挂号、出具收据等約界说務,施行欺骗勾當。
二是郭松飛的欺骗举動產生在經济勾當當中。赶集網內部設立了集中的二手物品買賣平台,不特定的買賣主體可以自由交易各種物品,在收集上形成為了一個公然市場。王井路及李攀經由過程赶集網面向不特定的買家出售二手車,而郭松飛亦随機選擇賣家并施行欺骗。三是郭松飛的欺骗举動不但加害了别人的財富权力,同時粉碎了市場買賣秩序。赶集網的買賣主體可能是出售自有物品的平凡公民而非职業谋劃者,重要凭仗本身的社會履历直接互换款物。上述市場相對于缺少同一和規范的買賣法则,其正常運行加倍依靠買賣各方的诚笃取信。郭松飛在赶集網上操纵合同施行欺骗勾當,加害了二手市場的買賣秩序及合同欺骗罪的法益。
(二)上當車辆已過户但鼻炎救星,未交付的犯法遏制形态理當認定為未遂
在本案第二節犯法中,上當車辆虽就地被公安構造拘留收禁,但郭松飛已拐骗李攀打點了過户手续并取患了車辆挂号。對郭松飛的犯恶行為是認定為既遂仍是未遂,存在分歧熟悉。咱们認為,上當車辆虽已變動挂号,但郭松飛未能現實占据車辆并止于犯法未遂。
本案中,從客觀方面来看,被告人郭松飛拐骗被害人李攀變動車辆挂号,後因郭松飛一向没有付出购車款,该車并未被李攀現實交付,在報警後又被公安構造拘留收禁。郭松飛一向未能現實節制和安排上當車辆,未能實現占据转移。從主觀方面看,郭松飛意欲讹诈李攀,使之打點車辆過户手续及出具收据,再向公安構造出示上述質料并借助國度权利不法占据車辆。在郭松飛施行犯法規劃的進程中,因公安構造猜疑郭松飛有欺骗嫌疑并将上當車辆拘留收禁,郭松飛未能實現预谋的犯法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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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上當車辆已挂号在郭松飛名下,其所有权有可能產生转移,但郭松飛未能現實節制、安排上當車辆,亦未给李攀造成現實的經济丧失,故不可立犯法既遂。
(三)派司竞買代价不该计入犯法数额
综上所述,固然本案中书面合同質料有所短缺,可是其實不故障郭松飛的举動组成合同欺骗罪;在第二節犯法中,郭松飛虽已获得車辆挂号,但未現實節制、安排该車辆,不组成犯法既遂;沪牌竞買代价不是車牌自己的价值,不克不及计入犯法数额。二审法院依法對一审法院的裁决所作出的改判是准确的。
《刑事审讯参考》(2013年第4集,总第93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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