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丨二手車交易里的“坑”真不小 買車前千万要當心
二手車存在車况复杂、車辆信息不透明、售後处事难保障、处理標准不规范等問题,可能导致二手車的消费纠缠解决起来难度更大,消费者經常經受损失并且维权困难。3月15日上午,北京一中院召開“二手交易避雷區 法治護航安全行”線上動静颁布會從實际案例角度出發,帮消费者“避坑”。
車辆交易不规范、权属流轉复杂……二手車交易纠缠逐年递增
据北京一中院盘問造访数据顯示,2019年至2022年3月期間,北京一中院共审结涉新旧機動車買賣合同纠缠73件,因購買二手車激發的消费者维权纠缠21件。二手車交易相對付新車交易加倍复杂,新車消费者首要系對車辆專業知识及相關信息缺乏了解,导致其知情权难以得到保障,而二手車經常“一車一况一價”,如此信息不對称的情形在二手車交易中愈演愈烈。
北京一中院副院长谭劲松對此表示,2019年至2022年3月期間,该院共审结涉新旧機動車買賣合同纠缠案件73件,因購買二手車激發的消费者维权纠缠21件,其中2019年4件、2020年8件、2021年至今9件,在同期审结的全部機動車買賣纠缠案件中占比分袂為13.3%、27.5%、51%,從2019年以来的数据情况来看,二手車交易纠缠占比呈現较快上升的态势。
北京一中院民四庭庭长杜卫红介绍,该類案件集中暗示出三大特點,一是二手車行業准入門槛较低,部分車辆交易不规范;二是二手車山查減肥法,权属流轉情况复杂,賣方通常其實不是登記的权利人,案件事實较难查明;三是纠缠發生原因交织,買方多缺乏必要的交易常识和風险防范意识,賣方则存在一車数賣、隐瞒車况等不诚信行為,此外部分買方仅以赚取差價為方针,問题呈复杂化、多样化趋势。
對此,北京一中院建议消费者在購買二手車時應選擇正规的交易市場與采集平台,實地檢查車辆情况,签定例范的購車合同,查對過户手续是否是完备,必定車辆性質合法,妥善保管相關交易凭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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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合同就轉錢功效車錢两空 二手車平台雙重身份成關键
北京一中院民四庭副庭长邵普颁布了五起二手車買賣合同纠缠典型案例。
其中,郭某在某公司經营的二手車平台官網選中两辆二手車,到店咨询時,某公司銷售人員高某举辦了接待。後郭某經過進程微信向某公司銷售人員高某表达了購買意愿,高某称無需签订合同,把車款支出给其,其今後會把車款轉给某公司,并向郭某供應了自己的銀行账户。
今後,郭某将車款打入高某该銀行账户。付款後,其中一辆車已交付并過户至郭某名下,此外一辆車經郭某多次鞭策,未交付所購車辆及辦理過户。郭某發現该車已另售他人,并已辦理過户,故诉至法院,以合同方针無法實現為由请求解除合同,退還購車款并抵偿資金占历時代的利息损失。
某公司辩称其與郭某之間未签定過任何買賣合同,雙方之間不存在買賣合同關系,其身份仅是中介方,不是車辆出賣方;高某虽是其銷售人員,但其职责范围并不包括订立口頭合同和收取貨款。經查,高某與某公司之間有大量資金交往,某公司未對此做出合理解释。
法院經审理認為,高某為某公司銷售人員,其與郭某經過進程微信举辦交易涉及的車辆信息均来自于某公司二手車平台官網,高某在某公司的事變內容亦為銷售車辆,某公司虽称其銷售人員無权收取貨款,但法院查明在郭某購車期間,高某曾多次向某公司轉账且金额巨大,且郭某經過進程向高某账户汇款告成購買并過户了其中一辆車。
综合上述情况,可以認定高某存在长期代收客户貨款的行為,高某代收客户貨款的行為為职務行為,故郭某與某公司之間創建事實上的買賣合同關系,某公司承担的是賣方责任,而非中介责任。現某公司仅交付并過户一辆車,此外一辆車已出售他人并辦理了過户,致使合同根柢方针無法實現,郭某有权解除涉案買賣合同,哀求某公司退還車款并抵偿資金占用损失。
法官提示,二手車交易平台多具有雙重身份,除具有中介方身份外,有時還具有賣方身份。在二手車交易中,二手車交易平台承担何种责任,首要取决于二手車交易平台與客户之間所组成的合同關系的性質。若創建的是買賣合持久藥,粉底霜,同關系,其為買賣合同的賣方,承担的是賣方责任,须向買方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二手車,并依约配合辦理過户。
若作為買賣合同的中介方,供應订立合同的機會,撮合買賣雙方达成交易,其承担的是中介责任,相對于買賣合同的賣方,其承担的合同责任更轻。但實務中,存在未大肚茶,签署书面合同,對二手車交易平台是否是為賣方產生争议的情形,此時,法院會依照聊天記录、录音材料、付款凭證、證人證言娛樂城詐騙提告,等證据,综合認定二手車的交易平台是否是為賣方。消费者為维权便利,應保存好交易過程中组成的證据材料。
故意隐瞒車辆曾出事故 法院認定二手車公司敲诈
在此外一块兒案件中,王某與某二手車公司签订買賣合同,以 30万元的價格購買了一辆二手車。某二手車公司在采集上颁布大量广告,宣称其具备專業檢测團队,對車辆举辦几百項車况檢测,所售車辆均為無重大事變、無泡水、無火烧的車辆。正是因為该宣傳,王某才决定購買涉案車辆。
但是購車後不久,王某在维修涉案車辆時,得知案涉車辆曾發生過严重交通事變,遂诉至法院,以敲诈為由,请求撤除合同、返還車款并给以三倍抵偿。某二手車公司辩称,其不懂得涉案車辆發生過重大交通事變,不存在敲诈。
經查,案涉車辆在王某購買前切當發生過多次交通事變,其中一次事變伤及車辆首要架構。某二手車公司所谓有几百項車况檢测也并没有真正落實,有些車辆只是由有經历的汽修師傅举辦查察後便举辦銷售,并没有严格的檢测步调。
最终,法院認定二手車公司在銷售快槍俠,涉案車辆時,未将该情形奉告王某,而是承诺涉案車辆為無重大事變、無泡水、無火烧的車辆,故意隐瞒真實情况,诱使王某購買涉案車辆,構成敲诈,判决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消费者在購買二手車時,除對車辆品牌、色采等外观举辦挑選外,更需要關注車辆是否是出過事變、维修記录等關系車辆質量的情况,這也是與購買新車的首防疫噴霧器,要區别地址。
消费者為防止踩雷,在購車前應哀求銷售者供應車况檢测報告、出险記录、维修記录等材料;在猜忌所購二手車發生@太%8UJp3%重大變%d5tH2%乱或举%B8ZZw%行@過重大维修的情况下,應找專業的檢测機構举辦檢测,并保留好證据以便日後维权。在二手車經营者存在敲诈行為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费者权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条等规定,哀求經营者承担退一赔三的法律责任。
花19万買奔驰却發現車主另有其人 二手車辗轉多手到底归谁?
2019年,张某向王某借债19万元,将自己的一辆奔驰車質押给王某,後将该車交付王某。王某應朋友请托将奔驰車借给陈某操纵,陈某在利历時代将奔驰車擅自轉賣给李某,并與李某签订《車辆轉讓协议》,其中协议约定“陈某保證该車不存在权利瑕疵,其具有惩罚权”,李某虽發現機動車行驶證上的車主為张某,陈某其實不是車主,但考虑到陈某所提出的價格比较便宜,其也作出了承诺,便将車款10万元立即轉给陈某并提了車。
後李某将涉案車辆停放在其小區門口的停車位上,张某路過發現後,称其是真正車主,便强行将涉案車辆開走。李某遂诉至法院,称涉案車辆被真正車主開走,合同方针無法實現,请求判令解除李某與陈某签定的《車辆轉讓协议》,并哀求陈某返還購車款10万元。
法院認為,按照《車辆轉讓协议》,陈某與李某之間創建二手車買賣合同關系,雙方應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合同义務。現經查陈某系從王某处借得涉案車辆,其實不是涉案車辆的所有权人,無权惩罚涉案車辆,後涉案車辆被車主张某開走,李某無法盘踞操纵涉案車辆,《車辆轉讓协收納鞋子神器,定》的合同方针無法實現,故判决确認陈某與李某之間签订的《車辆轉讓协议》解除,陈某将車款10万元返還给李某。
法官提示,二手車買賣市場上交易的車辆可能几易其主,很多賣家其實不是真正的車主。因此,消费者在購買車辆時,可能會面临到賣家其實不是真正車主,不具有惩罚权的情形,此時,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可能會受到侵害,車錢两失。
為避免交易風险,消费者在購買二手車時,應重點审查賣方是否是有权惩罚该二手車,比如,查察賣方能否出示合同、購車發票、機動車行驶證、授权奉求手续等材料。若賣方無法供應,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消费者應谨慎做出購買决定。同時,在举辦二手車交易時,消费者還應注意交易車辆是否是存在查封、抵押、質押等情形,以防止导致車辆無法過户等,并因此激起纠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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